滥用人脸识别存信息安全隐忧 不宜普遍适用

来源:51cto | 2020-08-14 14:33:01 |

点完餐看一下摄像头就能完成支付,住酒店刷脸后才能登记,上公厕用厕纸也得刷个脸才能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脸”的应用场景被不断拓宽。

人脸识别技术看似“高大上”,但其存在的个人生物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相关专家表示,人脸识别技术不是万能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基于身份验证等需要收集相关信息后也应尽到严格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近期也表示,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等重点问题,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将开展专题研究。

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在屏幕上点餐,选择刷脸支付,人脸比对后,输入手机号码后四位就完成付款。在上海一家商场的肯德基餐厅,记者观察发现,使用自助点餐机点餐的顾客中,选择“刷脸支付”的消费者占到两至三成。

除了大商场、大超市,在部分便利店和街边小店里,刷脸支付设备也得到广泛应用。在上海陕西南路一家便利店,市民洪浩晨在购买一瓶饮料后,通过刷脸方式完成付款。“从去年开始用刷脸支付就比较多,感觉比二维码方便。”洪浩晨说。

除了消费领域的便利支付,身份认证是人脸识别技术的另一大主战场。在全国机场和火车站的部分通道,乘客将身份证放在相应感应区,面部正视摄像头,每人只需几秒钟就可完成相关信息核验,快速进站。

一些公共服务机构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打击“黄牛”。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一半以上的患者来自外省份甚至境外,该院去年就推出“人脸识别+身份绑定”系统,强化早高峰时段热门专家(特需)现场号源的管理。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绑定挂号人的身份,使得号贩子失去了现场“投机挂号”的操作空间。

“考虑到家属、亲友代挂号的情况,我们还设定每位患者可以绑定一位代挂号人身份认证信息。”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门诊办公室主任董枫说。

不仅是医院,记者发现,各地政务类App中,刷脸登录、人脸验证也已经广泛使用,如某地公积金App,用户就可通过人脸识别完成验证,进行线上支取公积金。上海市民胡志国说:“年纪大了,密码经常忘,尤其是登录一些不常用的App时都需要重置密码,刷脸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不可否认,在人工智能成为新基建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有其先进性和高效率。但任何先进技术的应用,都有其边界。在一些不必要的场景下,让渡自己的隐私,来换取一张通行证,必然会引发其他方面的问题。

“现在上班刷脸打卡,工作时刷脸打开手机、笔记本电脑,午饭时刷脸支付,出差住酒店也得刷脸登记,甚至上公厕取厕纸都要刷脸,这张老脸是越刷越多,总感觉不对劲。”有网友如此感慨。

强制刷脸遭质疑。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公共场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争议和投诉正在增多。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上,7月份有市民投诉:“繁华逸城”小区更换新物业后,办理门禁卡强制要求采集业主人脸信息。

对此,肥西县政府回复称,该项目的初衷是创建智慧平安小区,系统最终接入公安后台。“考虑老人和儿童人像采集不方便,可以办理门禁卡。”

上海一居民小区近期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系统。小区居民王女士说,改造前所有住户均需到物业采集人脸信息,“其实大家对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还是认可的,只是不知道个人信息是否会得到很好的保护。物业为了让大家放心,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严格保存收集的相关信息。”

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丰巢快递柜此前曾试点“刷脸取件”,其后被发现使用打印的取件人照片,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刷脸打开快递柜取件。丰巢回应称,“刷脸取件”功能仅为小范围试运营,并将测试版下线。

据悉,人脸识别技术可粗略分为基于2D人脸图像的技术和基于3D人脸图像的技术。通过照片即可完成人脸验证,大概率是采用了技术门槛较低的2D人脸图像认证。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杨达卿说,快递物流行业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财产,推广使用新技术时应慎之又慎。

信息安全存隐忧。“密码泄露了,可以换一个,这脸部信息要是泄露了,可怎么换啊?”不少网友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一般来说伴随着人的一生,是不可更改的。这与手机号码之类的个人信息不一样,后者发生泄露,实在不行还可以换一个。但人脸信息发生泄露,不太可能去“换脸”。

不宜普遍适用

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有其优势,但并不能在生活各个领域普遍适用,更不能在部分商业领域强制使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要遵循三个原则,也就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但目前缺少判断必要性的标准和依据。“目前收集人的脸部特征信息的商业机构,大多数是基于身份验证的需要。在企业收集这类信息后,能不能妥善保管并按照事先所告知的方式去使用相关信息,这也是大家最为担心的。”

薛军认为,利用人脸信息来快速、精确识别个人主体,对于个人行动轨迹的追踪非常高效,但因此对个人隐私权可能带来的侵害,也非常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对收集个人生物信息的管理,核心在于对获取方的管理。“现实中遵循的原则应当是能不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就不采集,而且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具备采集资格的主体范围。消费者面对商家,也应当有控制、注销已被采集的生物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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